幸运廉租,从最低收入家庭降临到低收入家庭
新文件,2007年11月建设部等9部门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旧文件,2003年12月建设部等5部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随之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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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文件网上都有,2个文件有一些差异,令人印象最深的,还是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从前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后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p5 G! ~. [0 g( V' u3 `
; m! @5 e/ r& K- S( m8 o* g1 M如果不经世故,不了解具体情况,不知道在目前的城市里,廉租住房是多么的稀缺,能够住进廉租住房的家庭,享受到社会保障是多么的幸运,仅仅从2个文件上去理解,换一种说法,1000年以后,人们考古发现了这2个文件,他们自然得出这样结论:2003年,用廉租住房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取得经验后,2007年,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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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g# o& n( X" Y前者,保障范围相对小并未取得成功;后者,保障范围扩大了又怎样保证推进顺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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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M+ }. H4 C新文件有多处可圈可点的地方,如设计了增加廉租住房数量的资金渠道和配套措施,特别确立了“配建”的原则,明显是吸取了发达国家贫困人群集中居住而导致贫民区出现的教训,相比之下,新文件的可行性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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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保障对象的外延不扩大,还是“最低收入家庭”,即人们通常能确认的“吃低保”需要社会救助的弱势人群,那么,城市里真正幸运的人会多起来;然而,保障对象的外延扩大了。这些扩大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何界定,有没有财产性收入,多长时间失去劳务收入,在目前,老人住医院、小孩上大学,都会让一些家庭动态加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行列,诸如此类,新文件中的新办法虽好,但由于新的保障对象的不确定性,反而稀释了新文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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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K2 {: U7 q' @! o2 ~帮助和救助,两者职能不同。低收入、包括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需要帮助的,而不一定需要救助,量大面广,也救助不了。房地产市场应该有相应的低端和中端产品,去适应各种消费层次的需求,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的市场,只提供高端产品,准市场也是一片空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就如此这般顺势下移到非市场的廉租住房上了?+ u& o% V! F" r8 A2 v5 j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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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人群数量极为庞大,在发展中的城市里,他们构成社会的中坚和主流,社会应该有这种机能,去帮助他们,加上他们自身的努力,解决住房问题。目前至少有两种经验可以借鉴:一种是帮助他们实现居者有其屋(新加坡模式),另一种帮助他们实现穷人住公屋(原港英政府推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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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什么方向帮助他们,可能比用什么办法帮助他们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