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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人大,请党和政府维护人民切身利益!!!

本主题由 admin 于 2007-12-29 19:49 移动

致全国人大,请党和政府维护人民切身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5 r% y/ I% ^- C7 B0 o
  我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社区(原长沙市郊区国营综合农场马厂管区三队围屋塘)的居民.我生长在一个拥护党,拥护革命,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并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家庭,我的祖父十分支持革命工作,曾在老革命家李维汉同志去法国留学时给予过援助,并教育我们后辈也要世代支持和拥护党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心系家乡的维汉老人给我们寄来了感谢信,并于1971年10月在中南海接见了我的父亲,询问了家乡及家乡父老的近况,他再三叮嘱我们,有困难一定要找党组织.这段深厚的情谊我们至今铭记在心.几十年来,我们不断感受到来自党的恩情.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的脚步加快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党的政策越来越深入人心.我们全家人靠着辛勤劳动,生活也称得上安居乐业. 我们打心底里高兴,也打心底里感激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然而,自从开发商进场以后,噩梦就开始了.
" ]; f; b/ `) S1 s) R9 K  1993年金霞开发司正式进入我场,从此开始采用坑蒙拐骗甚至是暴力要挟的手段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开发.很多不懂法律不懂政策的村民在开发商还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在拆迁办和开发商的联合攻势下签定了拆迁协议书,而这些村民们在拿到及不合理的赔偿后,至今还不知道自己的安置地在哪里.一部分懂政策的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不签定不平等条约,就被开发商和拆迁办作为“钉子户”予以了强拆,其间屡屡出现了暴力强拆事件,被开发商黑势力打手打伤的群众至今还在含冤上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相互勾结,为了侵占群众的合法权益,竟然充当开发商的说客与保护伞,令群众敢怒不敢言." K5 {) G6 S* B, k& Q; e
  我家的土地系我高祖于清朝乾隆年间购置,我父亲于民国三十二年继承遗产,并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续办了土地权状、图状、房屋共有权状.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长沙市人民政府给我家土地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保障我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后由于机构改革历史原因,我家田地于1958年下半年由集体调配使用.第一次土地调查期间,由于消息不灵通,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及时上门进行通知,我们错过了进行登记调查的时间.后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确权、换证,他们都以需要讨论研究为由拖延不办.
; s, E/ j5 a8 g. n0 x  2005年金霞开发公司在未做任何通知和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家宅基地范围内的水塘进行了填埋,我们与之进行理论,开发商却以我家土地权证年久失效,此地已收为集体土地为由,不予赔偿.而早在1994年5月2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就颁发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23号令),根据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家的土地所有权证合法有效.且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有的补偿,并依法办理补偿手续.但我家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也没有得到过任何相关的补偿,并且开发商和有关部门也拿不出任何补偿手续的法律证明.在当今法制社会的环境下,开发商和拆迁办却无视法律法规,公然欺压群众.愤怒之余,我们请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我们主张权利,并要求重新进行土地登记,将原始权证更换成现行权证.有关领导肯定了我家土地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承诺为我们办理登记换证.但当我们备齐所需材料后,有关部门却又对此事重重阻隔,迟迟拖延不办.两年时间内,我们为了维权,在区,市,省级有关部门之间来回奔走,但至今未果.而同时开发商却加紧了侵占的步伐,竟然在我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家部分土地租与了长沙长湘驾校进行营利活动,且土地非法所得不知去向.
, a! N8 W" J1 j- d% q  2007年10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我们欣喜万分,再一次备齐了土地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土地调查登记申请报告上交区国土资源分局,然而分局有关负责人却以调查工作将持续到2009年,现在还在准备中为由,拒绝接收我们的材料.当初由于通知工作不到位,我们已经错过了第一次土地调查,难道现在又要错过第二次吗?协助国家进行土地调查工作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每个政府职员应尽的职责,现在公民主动配合政府工作,政府职员却以此种态度相回应,实在令人费解.* w& m  @9 @' \+ @9 m  x( M2 k
  我上有90岁老母,下有两个未毕业的儿女,我和妻子失业多年,一家五口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唯一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开发商违法侵吞,而我们没有获得任何的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冤情得不到申张,不但要忍受生活之艰难,还要忍受权贵之欺压,实在身心俱疲,忍无可忍.# S7 W0 a( i2 [4 i
  现在本地的开发工作已进入了尾声, 开发商以协议达不成便由政府进行强拆来威胁我们签定其单方制定的极其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周围许多乡亲的房屋都是在赔偿不合理,协商未一致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和城管部门利用双休或夜间休息时间强行拆除的.乡亲们看着自己的幸福家园被拆除,却还不知道明天的美好生活在哪里.机器的轰鸣声离我们越来越近,群众的怨恨声越来越大,和谐社会的影子却离我们越来越远,作为爱党爱国的公民,我们为自己的明天担忧,为乡亲们的明天担忧,更为社会主义和谐的明天担忧.对于地方政府某些官员的行政不作为,我们深感痛心. ! d  \! X( c- P+ T  @2 N  F
  协议拆迁说到底是买卖关系,买卖双方在市场竞争方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且都需要发展。因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能由开发商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在《物权法》已实施的今天,政府再介入强行拆迁就是违法的行为了。我们希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广大群众的利益着想,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按照《物权法》条例执行,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 u; B7 D: [' Q  作为公民,不想给党和政府增添过多的负担,只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为国家发展作点贡献,为建设美好家园添砖加瓦.而住房是每一个公民生存所必须的条件,没有了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又何来谈生存,何来谈发展?面对房产开发商可能有的黑幕和领导保护伞,百姓很无奈,正所谓“打不起的官司,告不起的状”.这种歪风斜气在现代的中国是无益于人民和国家的。中国共产党刚刚召开的“十七大”强调的是“民生”,:“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希望党和政府真正做到“关注民生”,全力打击所谓的“保护伞”,切实做到反腐败。
+ v9 j* [3 K0 x+ X9 c. y  我们强烈要求长沙市政府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物权法》的有关条例进行文明拆迁,和谐拆迁,不能借拆迁之名搞腐败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5 ^0 u3 g4 }6 D1 U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政党,中国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都是保护人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党和政府会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做主.% ^) p$ J. w3 y3 f+ O
请市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督促本地政府部门的工作, 解决争端、明确土地权属与补偿问题,维护我们群众的合法权益.9 O% A) E  B# ]- U: E$ F$ p

" k$ I4 L# R3 D9 a. q状告金霞开发公司:
$ I4 N8 Z" W, l  S, c(1)        不落实国家政策,非法侵占国有土地进行出租,租金流向不明- X1 ~; ?  U4 w$ s
(2)        90岁老母为农村人口,为集体劳作多年,却不按政策对其进行安置& G; m9 G. }$ w, y

( u8 Y; P/ o% p0 D8 r$ v附注:
/ o3 o- `  @* d4 |8 R" i5 c) a+ a《土地法》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6 m$ w3 S6 u+ L( t《物权法》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t' Z1 P+ j. d% k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L/ v4 r, T: P$ Z5 Q; Y5 x
《人民日报》2007年8月25日题为“为物权法实施做准备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防止拆迁无法可依”明确指出:拆迁管理条例10月停止执行网0 i" E. q" V1 z! D6 g# I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23号令) # @5 c, \) @  R$ y% j; e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施行之日止,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国家所有:! H6 q4 o4 f: A# [$ J# C- |

: N( m( \3 w) W(一)签订过有关转让土地协议的;6 [5 j: M7 ?5 w8 Q8 y& a# ~
(二)虽征用手续不完备,但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 ?+ |3 a; }/ b4 [& @7 N. o(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
' @6 }7 ]9 X# P2 _& B! _(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7 n. }0 L! J$ ]  ~
(五)购买农民集体的建、构筑物而使用的;
# o+ t4 X8 t5 H- ](六)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或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5 o; |- Y9 c5 f  y1 d7 M; Q上述情形以外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确定为国家所有,或退还农民集体。, Z. ^0 ]5 j) P% m
第十三条:土地改革时,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现仍由非农业户口居民或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属国家所有。
# C5 [# N0 ]5 ]' u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土地法》施行前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裁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按裁定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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